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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指南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概念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和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圍墻、電梯、單元門、監控設備、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流程
保修期滿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以下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1、申請: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使用建議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內容、工程預算、涉及業主和組織方式等。
使用建議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外勘
申請資料齊全的,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使用項目進行現場查勘,審
查是否符合使用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依據。
申請資料包括:
(1)、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授權委托書,
(2)、《湘潭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簽名表;
(4)、業主大會決定或業主共同決定
(5)、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主任、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物業項目維修合同、物業維修工程預(結)算書,審計報告;
(7)、物業維修單位的資質證書。
3、審核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實行工程預算審核制度
A: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下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
B: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
C: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業主代表選定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評審,相關評審費用列入工程成本。
4、公示
符合使用規定的,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在住宅小區內公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受益業主使用分攤數額,公示期為5天。
5、資金劃撥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管理中心按程序、工程進度撥付維修款,
1、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下的,經市房產管理局審核,維修項目完工后,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就維修項目進行驗收,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驗收證明及維修發票,由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撥付。
2、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上的,經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后
3個工作日內,由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撥付50%的預算資金;維修項目完工后,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就維修項目進行驗收,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驗收證明及維修發票,由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撥付剩余資金。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較大的,可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湘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咨詢電話:5825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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